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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高利贷合法吗(高利贷、网贷一定入刑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3:41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我们现在所说的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其相关内容。

我们先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为:(一)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高利贷并不会触犯上述刑法规范,高利贷或者不正规的网贷公司需要符合这些构成要件:(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以及利率管理秩序。(二)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最后,还需要符合上述立案标准才能成立相关罪名。

还有一些金融类犯罪需要注意,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一般涉及面比较广,涉及金额较大,前些年的云联惠便是涉嫌非法集资与传销,我们常说的庞氏骗局就往往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ps: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

在中国庞氏骗局又称“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

近年来,与高利贷有关的案件层出不穷,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上海首例以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入刑的案件,两男子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后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其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于11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里涉及的是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高利贷犯罪还有一个衍生出的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利贷行为虽然并非一定获刑入罪,但是近年国家加大了管理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有组织,涉黑性质的高利贷公司进行了集中打击,相信过不了多久,高利贷行为以及一些不正规的网贷公司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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