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取消了有赔偿吗(遭遇“航班取消”,责任如何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5 14:16:49
屡次购买飞机票遭遇“航班取消”
旅客被迫购买异地搭乘的航班出行
期间旅客造成的损失
航班公司是否需承担?
案 情 简 介
原告邓某购买了2022年10月19日从柳州飞往郑州的航空机票,但在出发前三天被告知航班取消,邓某改签至2022年10月23日从柳州飞往郑州的航班,之后又再次被告知改签的航班也取消。
最后邓某只能改签至2022年10月19日从南宁飞往郑州的异地出发航班。为此,邓某与同行人租车自驾从柳州至南宁,产生了相应的租车和食宿费用。
邓某认为航空公司多次无故取消航班造成邓某需要异地搭乘飞机,身心疲惫。故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航空公司赔偿邓某机票费、租车费、加油费、食宿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某航空公司辩称航班系因疫情影响取消,属于不可抗力,无需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或食宿安排。当时郑州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明确居民非必要不外出、不离郑,市域外来(返)郑人员需提前报备并查验行程及核酸检测,抵郑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在此措施下,旅客大幅减少,航空公司有权取消或合并航班。根据航空公司在官网及购票平台公示《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发生不正常航班,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航空公司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提供餐食、住宿及航班信息查询,实际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承诺提供任何经济补偿,旅客可购买航班延误险。本案航班取消不符合被告应提供餐食、住宿等服务的情形,被告无需向原告提供经济补偿或承担其食宿等费用。邓某改签搭乘异地出发航班系经过其本人同意的,旅程已完成,邓某无经济损失,航空公司亦未侵犯其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 院 审 理
法院认为,邓某购买了由某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机票,双方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发生航班取消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多次沟通后,最终确定以改签至其他航班完成行程,且邓某已实际搭乘改签航班落地亦未另行支付改签费用,应当认为某航空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邓某主张退回机票费用670元,法院不予支持。
某航空公司辩称因疫情原因取消航班属免责范围,但当时郑州的疫情防控政策为“严格出行查验”,其他飞机仍能正常起飞和降落。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某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取消属免责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柳州至郑州航班多次取消造成邓某需要改签为南宁至郑州航班以实现合同目的,异地乘机确实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法院依法酌情支持某航空公司赔偿邓某从柳州前往南宁的出行损失。但对于邓某主张航空公司赔偿其租车费1363元、加油费500元、食宿费1496元的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费用是因航班不能正常运输所造成的必然损失;对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航班取消导致其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上述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经秀峰法院一审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邓某从柳州前往南宁的出行损失126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诗和远方成为了令人向往的地方,搭乘航空航班也成为越来越多旅客的首选出行方式。不可否认,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出行方式,航空运输更易出现班次延误或取消的情况。
尽管航空运输行业相对较为特殊,但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产生航班延误、取消时,同样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并采取妥善的安置、改签、退票等补救措施,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不能免除航空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